刘先生和周女士两个闹离婚已经闹了很久了,结婚6年,争吵不断。对于离婚这事,两个人都觉得过不下去了,财产方面也没有大问题,可就是孩子的问题怎么也谈不拢。
两个孩子,一儿一女,手心手背都是肉,谁也舍不得,都争着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最后还是刘先生拍板说,起诉吧,给法院来判!
法庭上,两个人都坚决表示了同意离婚的意愿,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5岁的儿子由刘先生抚养,3岁的女儿则由周女士抚养。
两个人结婚这几年住的房子,由于是在婚前由刘先生父母全款购买,也在刘先生个人名下,自然是刘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这下问题来了,离婚后,周女士没房可住了,怎么办?
结婚几年来,刘先生负担了家里的绝大部分开支,但是周女士花钱大手大脚,所以并没存下多少钱。周女士的父母不在这个城市,住的问题一下子也帮不上忙。
周女士犯了难,这婚是能离了,可是现在暂时没房,自己收入又有限,总不能离婚后带着女儿流离失所吧?
她试着和刘先生商量:“房子是你的,我没意见,不过你看能不能这样,我和女儿继续住着行吗?”
刘先生一听断然拒绝了:“那怎么行?离婚了还住一起给自己添堵吗?那不还是天天吵架?”
“可是我没地方住啊,我的工资又不高,现在要自己养女儿了,房租、生活费、学费···你给我几年时间缓缓,难道你忍心看着女儿受苦吗?”
“你现在知道赚钱不容易了吧?每月我给你那么多家用都能全花完!要是养不起,就把女儿给我好了。”
“那不行!这是我的底线!”
看着两个人争执不下,一旁的法官发话了。他劝解刘先生要照顾孩子的成长,体谅前妻在婚姻中生育、照顾子女的付出,又劝导周女士要合理规划,理性消费,还给他们提出了“设定居住权”的建议。
什么是居住权呢?这能解决周女士和女儿的居住问题吗?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之需。
居住权是一种排他性物权,按照法律规定要件设立,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居住权期限内,无论这套房屋怎么出售、转让、抵押,都不影响居住权人居住、使用该房屋。
经过调解,刘先生同意将自己名下房产提供给周女士和女儿居住。在法官的主持下,刘先生将该房屋设立15年居住权给周女士,直到女儿成年。
虽然两人离婚了,不过通过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兼顾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被告抚养小孩的实际需要等案件实际情况,较好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以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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