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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为分手无奈签了分手协议,到底要不要给对方分手费?

作者:蒋爱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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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BER ONE


恋人为分手无奈签了分手协议,到底要不要给对方分手费?

周女士和杨先生在一起三年多了,前段时间,周女士意外发现杨先生和自己在一起的日子里,还和其他女性保持着男女关系。因为无法忍受男友脚踏几只船,周女士坚决要分手,但杨先生却不同意,还一直纠缠周女士。在一次争执中,杨先生声称,要分手也可以,你得给10万元分手费给我。为了摆脱这段关系,周女士同意签了《分手协议》,协议中写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正式分手,恋爱关系终止,周某某支付杨某某10万元分手费,双方和解,再不打扰彼此生活。”协议签订后,周女士一直没有给钱给杨先生。最近,杨先生经常打电话要求周女士付清分手费,否则就要去法院起诉。周女士很担心,自己是否需要向杨先生支付分手费呢?


律师答疑

这份《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周女士不需要支付分手费。《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束恋爱关系后,如果因“分手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该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像“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种以金钱解决分手纠纷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社会“陋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违背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会认定为无效而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分手协议》中周女士和杨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虽说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如果周女士自愿支付分手费之后,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要求对方返还的主张。

另外,如果男方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强行要求周女士给付财物,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周女士应该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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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BER TWO


全职太太要离婚,没有收入可以争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陈女士和丈夫吴先生结婚10年了,他们的女儿今年8岁。2018年,因为单位不景气,陈女士辞职在家,全职照顾家庭。2021年开始,因为工作压力大,丈夫吴先生回家后经常发脾气,动不动就辱骂妻子陈女士,还曾经当着孩子的面动手打陈女士,孩子被吓得不轻。今年初,陈女士无法再忍受,提出离婚,并表示孩子的抚养权归她。丈夫吴先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孩子跟他,他说,陈女士没有收入,跟他更能保障孩子的生活。陈女士咨询,丈夫有家暴行为,虽然她没有固定工作,可能申请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答疑

抚养权的归属要紧紧围绕着谁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一原则来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本案中,女儿已经满8周岁,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而女方作为全职太太,长期照顾家庭,相较于男方而言,与女儿的亲子关系更为紧密;另外男方有暴力倾向,显然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陈女士争取到抚养权的概率很大。虽然她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但是离婚后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用于抚养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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