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周女士不需要支付分手费。《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束恋爱关系后,如果因“分手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该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像“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种以金钱解决分手纠纷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社会“陋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违背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会认定为无效而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分手协议》中周女士和杨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虽说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如果周女士自愿支付分手费之后,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要求对方返还的主张。
另外,如果男方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强行要求周女士给付财物,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周女士应该保留证据,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