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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被公司制度吓跑,是“乐捐”还是罚款?

作者:蒋爱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8次举报


谢女士称,自己去新公司办理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列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小到收拾办公桌、倒茶叶。谢女士表示,自己在面试过程中并未了解到这些规定,直到入职时才惊讶地发现这一切,当即就被这家公司的乐捐制度吓跑了。

我们来看看这家公司有些什么奇葩的乐捐制度:

早餐超时吃,一次乐捐20元;

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

背心拖鞋上班,一次乐捐20元;

用公司电脑闲聊,看视频等,一次乐捐200-1000元;

“乐捐”本是自愿捐款,不难发现,该公司的乐捐制度实质上是在员工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强制扣除其工资。

公司以捐款之名,实际施行强制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蒋爱兵律师表示,劳动关系中,企业的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内容也必须要合理合法。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企业经济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下班电脑忘关,一次乐捐20元。

合理合法的奖惩方式应当是依据不同的违纪情节设置不同的惩戒结果,该惩戒不能够设置罚款、降薪,而且应当赋予员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乐捐”制度虽然名义为捐款,但从前述公司对所谓乐捐制度的执行标准来看,在员工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后,强制要求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额对价,显然与捐款公益性、自愿性的要求不符,实质上属于罚款,员工有权拒绝。

蒋爱兵律师还认为,这种名为“乐捐”,实为变相罚款的方式,其实不利于员工对于公司主人翁意识的设立,建议公司通过设置奖励或树立优秀典型的方式,来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定,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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