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本是为了给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不过让人没想到的是,周女士的离婚冷静期发生了一件事,竟然让她一下子多分了好多钱···
周女士和前夫冯先生离婚一年多以来,有一笔钱冯先生一直都没有支付。当初离婚时,为了给女儿更好的照顾和教育,两人便商量好,女儿跟着妈妈周女士生活,冯先生则自愿向周女士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对此,《离婚协议书》中也明确写清楚了。
但是离婚以后,左等右等也不见冯先生打钱。
“他不会反悔了吧?毕竟100万不是小数目呢。”
周女士怕夜长梦多,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前夫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育补偿款。
没想到法庭上一审,还审出了个意想不到的情况。
庭审过程中,冯先生不小心说出来一件事,当初在两人的离婚冷静期那段时间,冯先生的母亲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子。那是一套市中心的老房子,地段好,现在房子已经卖掉了,价值好几百万呢。
这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周女士见状,马上要求分割冯先生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你母亲在我们离婚冷静期去世,那时我俩还没正式离婚呢,你继承的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见前妻要分钱,冯先生一万个不乐意。“你有什么脸要分这笔钱?我们吵吵闹闹十来年,分居也好多年了,这些年你从来没有看望过我妈,她病重期间你也没有去照顾过。现在她人不在了,留下的房子你倒想要来分钱?”
周女士的律师也有理有据地说道:“冯母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冯先生继承的房产份额只归冯先生个人所有,因此冯先生继承的房产份额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离婚冷静期继承所得的这套房子售卖款,周女士能不能分得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冯母去世时冯先生与周女士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冯母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冯先生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冯先生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冯先生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冯先生与周女士共有,周女士有权主张分割冯先生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对冯先生所述周女士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因周女士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周女士直接继承冯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除抚育补偿款之外,冯先生支付周女士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00余万元。
悦家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冷静期内要审慎处理财产,当初如果冯先生与周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如果冯母在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冯先生个人财产,那么周女士也就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
如果您有更多关于如何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财产争议的问题,还请详细地咨询专业律师再作决定,不要随意地签署协议,防止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公益普法,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13年 (优于89.65%的律师)
5次 (优于87.44%的律师)
6次 (优于92.13%的律师)
11927分 (优于96.11%的律师)
一天内
123篇 (优于94.1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