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赣0781民督12号
申请人A,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瑞金市,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瑞金市,
申请人A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了欠条一张,称被申请人欠其工资5550元未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55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A应当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A工资555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A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