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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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晓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781民初68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A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其母亲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10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收到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2%,此后,被告分季度支付了2016年2月2日之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A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原件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一份,证明被告A于2014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2%,
被告A辩称:借款属实,利息是按月利率2%支付至2016年2月2日,我现在资金紧张,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希望原告宽限些时间,
被告A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A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4年10月2日,被告A向原告B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言明:“今借到A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壹年,利2%,今借人:A,2014、10、2日”,借款后,被告A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还本付息未果,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A向原告B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A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本案借条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A归还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A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扬
代理审判员  邹 洁
人民陪审员  钟赞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B
本人于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一直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保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8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