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781民初417号 原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代理人C、D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不久即于2015年3月2日到瑞金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因被告治病需要向被告的舅舅借款10000元,因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即草率成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婚后仅一个多月被告就回娘家居住,而原告则外出打工,双方在一起时间较少,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向被告舅舅借款10000元由双方共同偿还;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A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双方经过了一定时间的相处,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到广东汕头打工,期间夫妻二人能够和睦相处并未发生矛盾,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实际是因为答辩人身患恶性肿瘤无法生育,在家人的逼迫之下不得已提出的,并非被答辩人自己的意见,二、答辩人于2015年10月份在广东XX医院检查出患有恶性肿瘤,之后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了摘除眼球手术并安装义眼,为治病共花费30000多元,现答辩人患病没有工作,无收入来源,该款应当由被答辩人负责偿还,三、被答辩人经济状况良好,被答辩人应履行扶养义务,对答辩人进行扶养、医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3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15年10月,被告A因眼部疾病手术治疗,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向被告舅舅借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信息、结婚证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其夫妻感情破裂,除原告陈述外,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又未认可,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如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承担
杨晓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