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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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晓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781民初3650号
原告(反诉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4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A当庭以原告B遗弃为由对其提起了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反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对本诉及反诉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XXXX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感情,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一直分居,2016年2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仍旧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为被告治病而向被告舅舅所借的共同债务10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A被告答辩并反诉称,一、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因为被告XX患恶性肿瘤,摘除安装仪眼并且不确定能治好的情况下,原告以逃避夫妻抚养义务作为其离婚理由,被告A离婚,但原告应当承担被告的生活费及治疗费的70%计91000元并承担偿还债务,二、原告在被告患病的最困难时期将被告赶出家门,自2015年10月起对被告不给生活费及治疗费,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特提出反诉,请依法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答辩人并未遗弃被告,相反在被告治疗期间一直是由答辩人陪同治疗并支付费用,被告经治疗后现身体已能正常工作生活,其现在瑞金市某某景区工作,并未丧失劳动能力,被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6日,被告因右眼球内占位性病变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了右眼球摘除术,2015年12月29日被告到江西省XX市安装了义眼,为此原、被告负有共同债务10000元(债权人为被告舅舅),2016年2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过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疾病证明、病历材料、本院(2016)赣07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时间还不到二年的情况下,双方就已两次诉讼离婚,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并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提出请求要求原告承担生活费及治疗费共计130000元的70%计91000元,但对此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该130000元的具体计算方法,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离婚的原因固然有被告患病的因素,但被告眼疾系患病而不是原告侵权加害所致,且被告经治疗后现已能从事帮工,故被告的该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以原告对其实施遗弃行为为由提起的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反诉请求,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录音、录像,该录音系原、被告双方关于如何处理婚姻问题的通话,而录像则是被告与原告家人之间发生的争执,该份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原告对其实施了遗弃,庭审中被告也认可在其患病手术治疗及安装义眼期间,原告均陪同并共同支付费用,而前面本院已经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经治疗后已能从事帮工工作,即被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本院认为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鉴于原告已向债权人出具了借条,为方便债权人行使权利,同时本院考虑到被告因眼疾已行使右眼球摘除手术,虽然其经治疗后已能从事帮工,但客观上必然导致其收入可能不高,并经本院征询原告本人意见,本院认为向被告舅舅的借款10000元宜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并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为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杨XX离婚;
二、共同债务1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负责偿还;
三、原告朱某某(反诉被告)应给予被告(反诉原告)杨XX经济帮助10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承担,反诉费150元,由被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邹 洁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C
本人于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一直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保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8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