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拍卖财产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重新启动评估。——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16号案件
2. 评估拍卖财产只是辅助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参考依据,评估价格并非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市场检验。涉案股权的司法拍卖,无相关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开竞价以评估价竞得涉案股权,从结果上印证了评估价格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46号
3. 因房地产市场的急剧变化,即使评估估价时点房屋价格远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也不违反房地产拍卖的估价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16号案件
4. 涉案股权拍卖以高于第二次保留价的价格成交,表明评估价格不低于涉案股权经拍卖检验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0号案件
5. 拍卖结果为流拍的事实客观反映了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反向说明评估价格并非过低。——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复87号案件
6. 涉案股权拍卖出现流拍的情况,证明经过市场公开检验,该股权价值低于评估价,从而佐证本案并不存在评估价过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01号案件
7. 对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交评估机构作出说明以及交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等方式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91号案件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