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不能直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权纠纷管辖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随意选择法院起诉,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取得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告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原告就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