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犯罪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为常见的两个罪名,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都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都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只是想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活动,意图日后归还本息;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根本没有归还本息的意图,而是将吸收的资金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