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也就是说,被冒用人可以将被冒名事宜向登记机关反映。由申请登记部门予以处理(公示和调查,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若登记机关不予处理,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职。
以上是第一种行政维权路径,第二种路径是以登记机关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一般认为,工商登记机关的履职方式主要为形式审查,其客观上无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签章的真实性通过文件鉴定或实际调查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但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份文件并非自己所签署,且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客观事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请求法院判决工商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登记。
当然,在个别行政诉讼中,有些法官会认为冒名事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民事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以此为由驳回被冒名人的诉讼请求。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冒名的案件中,有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冒用的方式有持有他人身份证开设公司的,有伪造他人签名,制作虚假的股东会、监事会决议文件的。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被冒用人实际上并未参与管理公司事务,也没有参与管理公司事务的意思表示,而登记机关却将其列明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真正享有公司利益的人,却是通过虚假登记手段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的冒名者。
因撤销登记会对公司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关联国家部门产生影响,所以在撤销登记方面,法院往往持谨慎态度,既要审查签名是否被伪造,也要审查被冒用人与公司及其人员是否熟识、是否存在恶意躲避债务、转移责任的可能性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撤销。这就需要被冒用人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