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据此,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虽然法院仍将其列为当事人,但是也同时列明了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并在开庭之日认可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庭应诉,该种做法并无不当,且对本案实体判决结果并无实质影响,不构成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张国贵律师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据此,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虽然法院仍将其列为当事人,但是也同时列明了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并在开庭之日认可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庭应诉,该种做法并无不当,且对本案实体判决结果并无实质影响,不构成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