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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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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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233次举报
2021-06-24


新法第五十一条提高了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标准,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范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当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外,还应当载明处罚种类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有关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