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和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内容除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或者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