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作了适当调整。行政机关要按照新法规定,认真区分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象和情形。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和幅度范围内快速、从重作出处罚。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符合新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