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3、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此种情况下需要探讨的是“夫妻感情破裂”是否还需要作为一项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之解释“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即,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即被法院推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需再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