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以及《民法典》第1076条第2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满足以上规定的条件,否则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拒绝为其办理。
在域外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无法同域外离婚判决一样可以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承认(认可)的,但并非离婚协议在国内就一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审理路径如下:(1)确定案件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故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2)确定案件是否涉及离婚协议,若涉及离婚协议则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确定准据法(若不涉及离婚协议,则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3)确定适用的法律后,依据法律规定审查离婚协议的效力。通过以上路径审查《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上会在中国国内认可其效力,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或我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