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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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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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改制获得的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受让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41次举报
2021-06-21


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联系在一起,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

(1)改制、重组企业、公司时,受让股权的,要分清是债务型受让,还是纯粹的市场购买行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应当进行评估,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受让方无需承担转让方的债务。 

(2)如果是低价受让,或者是无对价受让,则意味着资产与债务一并受让。

(3)受让股权,或者承接公司资产,应当由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以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