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就此,如双方未解除关系,仍相互享有继承权。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按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属于狭义的“扶养”。而我国继承法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扶养”则属于广义的“抚养”。故形成赡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亦形成拟制血亲,与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