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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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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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利用的几种模式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0次举报
2020-11-29


1种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此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确定。
(注意在部分文章甚至法规中,将这种非家庭承包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叫作土地经营权,跟第2种模式中的土地经营权混用了一个词。但实际上是不一样的。)
注意,这种交易只适合于非基本农用地等不适合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对于要采取家庭承包的基本农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是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种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包括转包、出租、入股、信托等方式。因这种情况下的土地经营权性质是否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争议,当以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时,是否受租赁期限不超过20的限制并不清楚。若双方想要突破20年最长租赁期限的限制,则不建议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这一名称,而建议采取类似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等名称。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登记,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
3种模式:土地租赁。
法律没有禁止农村土地对外租赁,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这种情况下不涉及用益物权的设立或流转,租赁期限也不得超过20年。
在实务中,上述第23种模式实际上会因为合同类型、表述不清而发生混乱,从承租人(受让方)的角度,最好准确定性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进行登记,从而能使期限超过20年,且土地经营权相比一般承租人的权利更有保障。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