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形: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对买受人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便是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此时,即便房屋被拍卖、变卖给新买受人,新买受人也必须承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第二种情形: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租赁合同对买受人无约束力。一旦抵押权实现,房屋被拍卖给新买受人,新买受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承租人无权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抵押物的处置价值,避免抵押权人因"带租拍卖"而遭受损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