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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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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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对房屋买受人还有约束力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2026-06-13


第一种情形: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对买受人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便是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此时,即便房屋被拍卖、变卖给新买受人,新买受人也必须承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第二种情形: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租赁合同对买受人无约束力。一旦抵押权实现,房屋被拍卖给新买受人,新买受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承租人无权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抵押物的处置价值,避免抵押权人因"带租拍卖"而遭受损失。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