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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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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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抵押事实的出租人,对承租人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3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7次举报
2026-06-13


具体而言,出租人不告知抵押事实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第一,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若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才发现房屋已设立抵押,且抵押权的存在可能影响其租赁目的实现(如抵押权即将实现、抵押权人已启动拍卖程序等),承租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第二,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因隐瞒抵押事实导致承租人受损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因租赁合同解除产生的搬家费、装修损失、过渡期房租差价、寻找新住所的成本等实际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不告知抵押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告知抵押事实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只要租赁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合同本身仍然有效,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自动归于无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