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例如嫌疑人有犯罪前科、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或案发后仍有违法犯罪倾向;第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这一情形在强奸案件中较少适用,主要针对具有反社会人格或极端报复倾向的嫌疑人;第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例如嫌疑人具备接触证人、被害人的条件,或案件关键证据尚未固定;第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这是强奸案件中认定社会危险性的高频情形,尤其当嫌疑人与被害人存在熟人关系(如同事、邻居、亲属)时,更易被认定存在此类风险;第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例如嫌疑人有过逃匿行为、拒不配合调查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