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出租,房屋设立抵押后,所有权人依法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作为收益权的典型行使方式,并不受抵押权设立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条款虽针对的是抵押财产的"转让",但其确立的核心法理同样适用于"出租"——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与收益权,抵押权的核心在于"优先受偿",而非"限制所有权人对抵押物的合法利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