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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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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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即使非为仲裁或诉讼而设定,也具有地址确认之效力,法院按此邮寄送达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2次举报
2020-11-28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上述送达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