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系在刘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除了要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外,还可以要求对标的物的确权,因此,对于刘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法院均予以支持。可以看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救济之诉,兼具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两种性质,在具备案件审理条件时,可以对当事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请求进行判断。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