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子女如果出生后户口随母登记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在其他地区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享受过征地安置补偿待遇的,应当与本村其他村民子女同等享有安置补偿款分配权利。首先从民事权利平等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得因父母的婚姻状况、身份归属对子女的合法财产权利作出限制。其次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规则来看,父母一方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子女出生后户口随该方登记落户的,属于原始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需要经过村集体的额外审批或者同意,自出生时就依法享有相应的成员权益。 部分村集体制定的村规民约中明确“外嫁女所生子女不得参与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内容,本质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这类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剥夺外嫁女子女分配权的依据。另外,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只要外嫁女子女的户口登记符合户籍管理规定,不存在通过违规挂靠户口、恶意迁入户口获取补偿利益的情形,就应当支持其分配安置补偿款的诉求,部分地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中针对未成年子女还有额外的安置面积补偿,该部分权益也应当依法保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