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通常结合三个核心要素判断:一是户籍登记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二是是否长期在本村生产生活,或者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是否以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如果同时满足在配偶所在地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享受过当地的征地安置补偿待遇、也未取得社保等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的,就应当认定具备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安置补偿款的分配。 从法理层面来看,征地安置补偿款本质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经济补偿,其分配权利归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只要具备成员资格就应当平等享有分配权,不得因性别、婚姻状况设置差别待遇。实践中部分村集体以“外嫁女属于外村人”为由剥夺其分配权,本质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歧视,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也为外嫁女主张安置补偿款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依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