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标注的“不负责腾退”条款,本质上是对拍卖时房屋占有现状的提示性说明,不产生免除法院法定交付义务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项,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办理拍卖财产交付”的法定职责,该规定属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法院不得通过格式公告的方式单方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买受人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拍卖公告中“不负责腾退”的表述,仅用于告知买受人房屋当前存在占有状态、法院无法在拍卖成交当日立即完成交付,并不代表法院完全不承担腾退义务,更不代表买受人需要自行通过私力救济解决腾退问题。
实践中部分法院标注该条款,通常是因为房屋存在暂时无法核实的占有关系,需要买受人在取得所有权后配合法院核实相关占有依据,若经核实占有人为原房主或无合法依据的第三方,法院仍需按照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推进强制腾退,不得仅以公告标注为由拒绝买受人的腾退申请。若占有人持有的租赁协议签订于房屋查封、抵押之后,或者存在未实际支付租金、未实际入住等虚假租赁情形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买受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腾退。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