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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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婚约财产纠纷的审查和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2026-06-30


(一)婚约财产纠纷主体的审查

1.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4条

2. 女方以自己不是实际接受彩礼的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3. 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4. 对婚约当事人父母早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参照适用《彩礼纠纷案件规定》处理。

(二)彩礼范围的审查

1.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规范指引】《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3条

2. “见面礼”“改口费”“倒茶钱”等价值不大的财物,一般是在婚礼等仪式上给付的,表达对对方身份的接纳,一方父母基于特殊身份、为增进感情而对另一方的赠与,一般不得请求返还,但能够认定接受彩礼一方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除外。

3. 以婚姻为目的,依习俗给付的“三金”(泛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贵重金银及钻石首饰)或用于购买“三金”的款项,属彩礼。

(三)对返还彩礼因素的审查

1. 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对于确认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

2. 当事人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的,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3. 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4. 婚介机构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离婚原因等确定返还数额。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42条,《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2条

5.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规范指引】《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5条

6. 如双方婚后长期分居两地的生活状态未超越订立婚约时可预见范围的,不属于《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的“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7.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规范指引】《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6条

8. 不论是否已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均应考虑孕育情况。若女方已孕育子女的,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9. 若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经被用于举办婚礼、置办酒席或者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消费的,可以在返还时扣减相应数额。

10. 彩礼返还时应考虑嫁妆情况。如部分彩礼已通过嫁妆的形式返还到新的家庭中,并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并处理;如女方在彩礼外额外陪嫁了嫁妆,参照彩礼返还原则进行处理。

【规范指引】《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5条、第6条

11. 解除婚约关系不需要考虑过错,但对彩礼返还的处理,如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另行订立婚约或者结婚、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等严重过错的,可以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比例;如接受彩礼一方存在前述严重过错的,可以酌情加大返还比例。

【规范指引】《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5条、第6条

12. 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审查标准应从严掌握,主要是指给付人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因给付人患病,其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而难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90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

13. 当事人在解除婚约时就返还彩礼达成真实有效的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14.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