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依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处理,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2.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的主体不一致的,登记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3.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载明的姓名、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与起诉时的身份信息不符,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两者系同一人的情况下,应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行到婚姻登记机关更正身份信息。
4.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
5.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不符合事实婚姻的,不予受理;要求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