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审判中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形综合判断,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79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第63条
5.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判决主文应表述为“不准予某某某与某某某离婚”,不宜表述为“驳回某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