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以前述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51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
2.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
3. 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婚姻关系从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不存在阻却事由。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条
4. 无效婚姻只有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时,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构成重婚。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0条
5.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即使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也继续有效。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4条
6. 一方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而未提出异议,且公开举行婚礼并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一方据此主张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
7. 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系无效婚姻的,应行使释明职责,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将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婚姻无效的,应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制作婚姻无效的判决。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2条
8. 既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又有婚姻关系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均应中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首先由受理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人民法院就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作出判决。如该婚姻关系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有效,则受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离婚案件;如该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3条
9. 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同时,同案或另案请求处理无效婚姻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争议的,入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
10. 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一、确认某某某与某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二、驳回原告某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11.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1条
12. 处理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后的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6条
13.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不适用撤诉,包括原告申请撤诉及按撤诉处理。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
14.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