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撤销婚姻以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
2.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
3. 因受胁造而请求撒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本人。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被隐瞒一方当事人本人。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第2款、《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
4. 原告主张其受胁迫的,应予举证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胁迫针对的是受胁迫一方以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性法益,不包括胁迫方自身的法益。
5. 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的,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6. 原告以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而主张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重大疾病”可参照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重大疾病的行业标准定义进行审查,一方患有艾滋病、血友病A型、或因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等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属重大疾病。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
7.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规范指引】《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