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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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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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主体资格审查?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次举报
2026-06-30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首先应依法定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取得监护权后,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

2. 患有精神病或有精神病史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宜。但依据病史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诉讼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近亲属对此不持异议的情形除外。

3. 离婚案件中,案外人以夫妻间的财产争议涉及其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予准许,告知其可另诉解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