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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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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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2026-06-30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如下情形:(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前或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2)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3)女方对男方实施虐待或家庭暴力行为;(4)女方对未成年人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 如法院未发现女方怀孕而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而上诉,经查明属实,且没有《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的“确有必要”情形的,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2条

3.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民诉法》第127条第7项

4.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民诉法解释》第214条

5. 对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民诉法解释》第295条

6. 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

7.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为依据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

8.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第3款

9.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入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规范指引】《民诉法》第213条,《民诉法解释》第380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