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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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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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保证并存时,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次举报
2026-04-24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无效,保证人和债权人均有过错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受偿,然后再由保证人在不超过债务人仍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