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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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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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该约定有效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2026-04-24


该类约定原则上属于无效约定,除非该房产已被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夫妻双方无权在离婚协议中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其处分的财产范围仅限于夫妻双方的合法共同财产,无权处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已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的房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仅享有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权和为子女利益的有限处分权,无权通过离婚协议将子女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行为本质上属于无权处分。

  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并非对子女的赠与,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的分割约定,才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