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类约定原则上属于无效约定,除非该房产已被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夫妻双方无权在离婚协议中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其处分的财产范围仅限于夫妻双方的合法共同财产,无权处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已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的房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仅享有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权和为子女利益的有限处分权,无权通过离婚协议将子女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行为本质上属于无权处分。
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并非对子女的赠与,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的分割约定,才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