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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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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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权擅自处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次举报
2026-04-24


即便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直接抚养一方也无权擅自处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仅在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定情形下,才可依法依规处分该房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只有符合 “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的核心要件,处分行为才合法有效,典型情形包括:为救治未成年子女的重大疾病,需要变卖房产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置换学区房且置换后的房产仍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损害其财产权益。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