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直接抚养一方也无权擅自处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仅在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定情形下,才可依法依规处分该房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只有符合 “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的核心要件,处分行为才合法有效,典型情形包括:为救治未成年子女的重大疾病,需要变卖房产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置换学区房且置换后的房产仍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损害其财产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