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原则上首先推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同时《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赠与的行为合法有效。若父母购房时确有真实的赠与意愿,以夫妻共同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实际用于子女居住、上学等生活需求,无规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违法情形,该房产应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无权请求分割。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父母系借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并无赠与的真实意思,购房资金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实际由父母管控、出租收益,甚至用于规避执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予以分割。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