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即便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的继承份额也并非必须绝对均等,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五种可突破均等分配的法定情形,也是司法实践中份额调整的统一裁判标准: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子女,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份额;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子女,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四是所有子女协商一致的,完全可以自主约定不均等分配房屋份额;五是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