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和实际获利情况。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通过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收取费用;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并收取报酬;以赌博为业,将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证明营利目的的证据体系包括:一是书证,如账本、记账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二是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中讨论抽头比例、分赃方案的对话;三是证人证言,参赌人员关于组织者如何抽头、收费的陈述;四是物证,如用于抽头的工具、记录本等;五是行为人供述,但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