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评价劳动者是否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时,不能将绩效考核排名作为唯一评判理由,还需根据其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环境和工作结果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
在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时,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民主公示程序,保证考核办法的公示公开,切实保障员工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的实现,而且考核办法的内容更应合理合法;对于绩效考核排名靠后的劳动者,应优先采取合理调岗、针对性培训等改进措施,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相关措施需尊重劳动者人格尊严,避免具有针对性、侮辱性。
劳动者面对显失公正的绩效考核结果时,应积极行使申诉权维护合法权利,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核实。若申诉无果或双方之间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