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代持原则上有效。维权重点在于确认财产权益共有,暂不要求显名,以避开公司人合性障碍。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 对于上市公司:代持原则上无效,因其可能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证券市场秩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配偶不能主张显名,但可主张投资权益返还,即要求分割投资本金及相应收益。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所得款项的返还、合理报酬、损害赔偿等事项按照各自过错及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3. 对于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代持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而无效。例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否定商业银行股权代持行为。配偶同样只能主张投资款返还,不能主张股权归属。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