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双方钱款往来频繁,金额一般在数十元至数万元之间,少见十万元以上大额转账;
二是,原告不能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仅凭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各类转账凭证提起诉讼的居多,如能提供借据、欠条的,相关债权凭证多为补写或事后结算形成;
三是,被告对于讼争款项,多抗辩为赠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对于所出具借条则多抗辩非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被告一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基于原告主张作出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并提供双方之间其他转账凭证或微信聊天记录,以否认借款的情形,也不鲜见。
张国贵律师
一是,双方钱款往来频繁,金额一般在数十元至数万元之间,少见十万元以上大额转账;
二是,原告不能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仅凭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各类转账凭证提起诉讼的居多,如能提供借据、欠条的,相关债权凭证多为补写或事后结算形成;
三是,被告对于讼争款项,多抗辩为赠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对于所出具借条则多抗辩非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被告一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基于原告主张作出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并提供双方之间其他转账凭证或微信聊天记录,以否认借款的情形,也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