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二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益秩序、尊重公证的法律效力,避免赠与人利用任意撤销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公益赠与的核心是“公益属性”,捐赠的财物用于公共利益(如救灾、助学、扶贫),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不仅是个人意愿,还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不能随意撤销;公证赠与的核心是“公证的公信力”,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限制,除非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能反悔。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