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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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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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取得的时间不是产权登记时间。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8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87次举报
2026-03-08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标志 政府,

这意味着:

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其遗产即自动归属于合法继承人(如有遗嘱则按遗嘱,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物权在继承开始时已转移至继承立即领取人,后续的过户登记仅为公示和处分权利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