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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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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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离婚,可以调取被执行配偶的银行流水。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99次举报
2026-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根据查明的事实,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原系夫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协议离婚。执行过程中,在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前妻(异议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目的是为了查明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部分,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与其前妻共有的财产,系依法履行公务,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