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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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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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长期从事不正当营业,且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的注意义务,举债性质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2次举报
2026-03-01


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案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